有關申報關聯交易之通知

    / :2018.01.10


貴公司,您們好:            

 

有關申報關聯交易之通知

2017年成為確定越南關聯交易中的市場價格之規定的轉折點。越南政府讓財政部提出稅務改革方案并更新現在的稅務規定,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建議考慮到防止稅務機關腐蝕及將利潤匯到國外之方案(“BEPS”)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7224 日,政府頒發了20/2017/NĐ-CP 號議定,針對有發生關聯交易之企業進行稅務管理之規定(20號議定)。

 

投資於越南之跨國公司及投資於外國之越南公司在進行關聯交易時要更加謹慎,并為稅務改革方案(該方案集中在進行經濟活動及創造價值的地方)做好準備。此外,這些公司也要遵守有關製作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的新規定,該文件包括全球集團的資訊文件、國家文件及跨國利潤報告。

本議定於20175 01日生效,故將在2017年財政年起開始適用。

I. 20號議定-新點

1. 有關關聯交易定價、申報之新規定

1.1 變更確定關聯交易價格的文件之規定

具體如下,確定關聯交易價格的文件包括:

全球集團之資訊文件,集團的概述及集團的活動;

國家文件,提供有關在各國的相應活動及交易之詳細資訊

最高母公司的跨國利潤報告,包括有關跨國家集團的利潤與應納稅金額之資訊,以及與集團經濟活動相關之指數。

如納稅者的最高母公司在國外,而該最高母公司要繳交跨國利潤報告予所在國的稅務機關(依照所在國稅務機關的申報範本),則納稅者有責任提供該報告影本。如納稅者無法提供跨國家利潤報告,納稅者要有書面文件解釋理由,附上法律依據及引用夥伴國家有關不允許納稅者提供跨國家利潤報告的法律規定。

如納稅者的最高母公司在越南,並在課稅期,全球收入自18.000.000.000.000越盾(750.000.000Euro)以上,則有責任做跨國家利潤報告。

在每年申報決算營業所得稅前製作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并根據稅務機關對資訊的要求進行保留、提供給他們。當稅務機關進行審查,檢查納稅者時,提供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天內(自收到稅務機關的要求起開始計算。)

 

進行審查之前,在參考尋問的過程中,提供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天內(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書面要求起開始計算。)。如納稅者有恰當理由,則可延期一次,不得超過15 個工作天,自截止日起開始計算。

納稅者免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場合

20號議定規定免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場合,具體如下:

規模小之納稅者可免除義務:納稅者有發生關聯交易但課稅期內的總營業額為50.000.000.000越盾以下及發生在課稅期內的各關聯交易總價值為30.000.000.000越盾以下。

如納稅者簽署了有關確定價格之方法的協商,則根據規定繳交常年報告。不屬於上述協商適用範圍的關聯交易,納稅者有義務根據規定申報確定關聯交易價格。

納稅者的經營職能較為簡單,不使用無形資產、開拓活動之收入、費用,營業額為200.000.000.000越盾以下,運用貸款利息前之淨利潤比例及營業額里之營業所得,包括如下領域:

配銷:自5% 以上

生產:自10% 以上

加工:自15%以上

免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納稅者也是有義務根據以下規定申報確定關聯交易價格。

1.2申報確定關聯交易價格 01號範本

有關聯交易之納稅者申報有關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之資訊,包括方法、價值、關聯交易種類、關聯方之國家等以及其他資訊,并自財政年結束起90天內繳交。

以上資訊依照第 01 號範本來進行申報(附上企業之決算營業所得稅的申報表)。

01號範本的最大改變是要求納稅者在自願的情況下調整公司損益狀況,并依照三個範本來調整:(i) 針對屬於生產、貿易、服務業的納稅者;(ii) 屬於銀行、信用行業之納稅者;及(iii) 屬於第III項目(確定關聯交易資訊)及第IV項目(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時的損益狀況)的關聯交易公司。如果只與關聯方為越南繳納營業所得稅之對象發生交易,適用跟納稅者同樣的營業所得稅稅率,且在課稅期內雙方都不能得到營業所得稅優惠,但要在第01號範本第 I 項目(關聯各方的資訊)及第II 項目(免申報義務、免除繳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之場合)申報免除依據。

2. 新原則及規定

20號議定提出了一些新原則和規定,包括:

新原則本質決定形式顯示關聯交易的確定分析工作可能超越過交易在合同、文件里的形式,此目標是要分析相關性質到創造價值之活動。估計稅務機關可能在檢查交易之前先審查合同,為納稅者減少證明包袱。

評估關聯交易及獨立交易的相等程度(獨立交易原則);

考慮無形資產開拓、發展、增加、維持及保護之全部過程。

運用這些原則將幫稅務機關否認,或重新分類關聯交易(如果這些關聯交易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或議務稅)。

2.1 有關使用稅務機關的數據系統(“CSDL”) 及商業數據系統、被公開公佈之數據/ 資訊。

 

經我司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在撰擬議定的過程中,稅務機關的數據系統只用來評估稅務機關的風險,商業數據系統及被公開公佈的資訊將被考慮使用在轉讓價格審查活動中,用來定稅/調整轉讓價格。可是,議定里的內容尚未明確,因為它允許稅務機關可以使用不同的資訊來源,包括商業數據系統及被公開公佈之資訊、以及稅務機關的數據系統和其他機關、部門提供之信息來評估轉讓價格的風險及定稅。

可是,在一些轉讓價格審查活動里,當納稅者不填寫第01範本或不按時呈送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稅務機關將有絕對的權利來按照稅務機關則數據系統決定納稅者的轉讓價格/利潤。

以恒利會計對最近轉讓價格審查活動的經驗,如果納稅者所準備的分析比較資料充足并可靠,則將被稅務機關接受。

2.2 稅務機關進行判定轉讓價格之場合:

在如下情況,稅務機關有更明確的依據來判定價格限額、利率、利潤分配比例,用來申報課稅、決定應納稅所得或營業所得稅。

納稅者不申報、申報不完整或不繳交第01號範本。

納稅者不根據第2號範本(國家文件)及第3號範本(全球集團資訊文件)之規定,提供不完整的確定關聯交易價格之文件,或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不呈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文件及用來分析比較,定價的數據、憑證及資料。

納稅者使用偽造的獨立交易資訊來分析比較,申報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或根據不合法、不合規定或不明來源的資料、數據及憑證來確定適用在關聯交易商的價格限額、利率或利潤分配比例。

納稅者違反本議定第11

恒利會計的建議

為了避免意想不到的意外發生,我司建議各企業特別注意稅務機關有權判定轉讓價之場合。因此建議貴公司尋找有充足的資訊且可靠性高的相關服務公司,來做關聯交易之申報表及文件,以避免稅務機關判定轉讓價格之場合。

 注意: 當稅務清查關於關聯交易,負責做關聯交易之申報表及文件的服務公司必需有責任向稅務解釋相關提交之文件。

II. 有關清查轉讓價格之重要資訊

查轉讓價格之狀況

稅務機關花了很多努力和人力來執行及管理中央和地方級遵守關聯交易里的轉讓價格管理規定,并成立專門清查轉讓價格之部門。

2016年內,稅務機關已進行清查84.472 家公司,追收17.164.000.000.000越盾稅款。其中,有329場合清查轉讓價格,被追收稅款及遲繳罰款為607.520.000.000越盾、調整減少虧損5.612.210.000.000越盾。

估計在今後幾年,稅務機關的清查活動將會更加嚴謹,以達到財政計劃之目標,此目標為降低預算赤字到一個可以接受的額度(根據國會所審批之25/2016/QH14號決定,國家財政計劃於2020 年是3,5% GDP )。

稅務機關判定轉染價之場合

根據法律現行規定、納稅者不遵守獨立交易原則并不申報關聯交易或不呈交確定關聯交易價格之文件則被判定轉讓價格或利潤或應納稅收入或營業所得。

   

1.      Phạt

處罰

根據稅務管理法,各處罰項目有:根據課稅期,罰被追收款項之10%20% ,以及遲繳利息(被追收款項之0,05%/ 日至0,07%/日(自201671日起之階段則罰0,03%/日))或罰逃稅(被追收款項之一到三倍),取決於違規之性質及情況。 

 

敬祝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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