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承包商稅之計稅法-2018 年最新版

外國承包商稅之計稅法-2018 年最新版

 

教導你如何根據財務部於2014/08/06頒發之103/2014/TT-BTC 號通知計算外國承包商稅、增值稅、營業所得稅(承包商稅)-最新版之計稅法

 

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為法人則根據如下指引履行繳交增值稅(GTGT)及營業所得稅 (TNDN)之義務:

 

參考:外國承包商稅申報方法

增值稅之計稅法

應納增值稅

=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X

所得增值稅課稅百分比

 

提醒:如承包商屬於以直接方式繳交增值稅之對象則不能針對進項貨品、服務扣除增值稅。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是指未扣除應納稅款,包括由越方代繳的費用之所有營業額

 
針對一些具體場合,確定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之方法如下:

合同價值不含應納增值稅者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

未含增值稅之營業額

1 - 所得增值稅之課稅百分比

 

 

 

例子: 外國承包商A提供給越方企業建設水泥廠Z之監督服務,未含增值稅(但已含營業所得稅)之合同價值為300.000 USD。此外,越方為外國承包商A的管理員安排住所及工作場所,此未含增值稅之價值為là 40.000 USD。根據合同,越方負責替外國承包商代繳增值稅。

 

-確定外國承包商A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之方法,如下: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

300.000 + 40.000

=

357.894,73 USD

(1- 5%)

 

- 如外國承包商將一部分合同價值(工作)轉交給分包商:
=>
外國承包商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不含由越南分包商或外國分包商負責的工作價值。

 

例如:外國承包商A與越方簽署建設水泥廠Z 之合同,該合同總價值為10.000.000 USD (已含增值稅)。根據合同,外國承包商A 會將一部分建設價值(被規定在與越方簽署之承包合同里)交給越南分包商B ,此建設價值為1.000.000 USD (未含增值稅);此外,建設水泥廠 Z 的過程中,外國承包商A為了履行合同購買原物料(磚,水泥,沙...)進行建設安裝并購買貨物,服務如租賃車子、飯店給專家,購買文具用品...

 

對於此情況,外國承包商A增值稅應納稅所以如下方式來確定:
=>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10.000.000 USD – 1.000.000 USD = 9.000.000 USD

 

- 外國承包商A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不得抵扣原物料、貨物、服務如租賃車子、飯店給專家、購買文具用品等款項。

 

- 如外國承包商與外國分包商簽署合同,以直接方式來繳稅,則越方要針對相應的營業項目、根據所得增值稅課稅百分比來替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申報、繳納增值稅。

 

-出售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之增值稅應納稅所得為全部出租金額。
- 來自出售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之營業額包含由出租方直接支付之費用,如車輛保險,保養,註冊表證書、機器車輛的操作駕駛員、運輸機器設備自國外至越南之費用,如有證據證明,則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不包含上述費用。

 

- 對於運送服務,從越南到國外之國際物流服務(不分由發件人還是收件人付服務費),增值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所得到的不含要付給運輸商(空運、海運)的國際運費之全部營業額。

 

- 對於從越南至國外的國際快遞服務(不分由發件人還是收件人付服務費),增值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所得到的所有營業額。

 

b. 所得增值稅課稅百分比

序號

營業項目

增值稅課稅百分比

1

服務、租售機器設備、保險;不承包原物料,機器設備之建設、安裝業務

5

2

生產、運輸、貨物相關服務;承包原物料,機器設備之建設、安裝業務

3

3

其他經營活動

2


- 針對一些具體場合,確定所得增值稅課稅百分比之方法如下:

- 對於包含諸多不同經營活動之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價值不屬於被課增值稅之範圍,則要根據各經營活動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來適用應納增值稅課稅百分比。
-
如不能區分各經營活動之價值,則要採用最高百分比。

- 特別針對承包原物料或建設工程相關之機器設備的建設安裝活動:

- 如合同能區分各經營活動之價值,則承包商不需要針對進口時已繳納增值稅或屬於不課增值稅對象之原物料或機器設備進行繳納增值稅;對於合同里剩下的工作價值則針對各營業項目採用相應的增值稅課稅百分比。


-如承包合同無法區隔各活動經營價值,則將所得增值稅課稅百分比為3%適用在合同的全部價值(含原物料或進口的機器設備之價值)


-
如外國承包商與各分包商簽合同,將含承包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的全部工作價值或項目轉交給分包商,外國承包商只根據承包合同執行剩下的服務價值,則適用在服務業務的增值稅課稅百分比為(5%).

 

2.營業所得稅之計稅法:

應納營業所得稅

=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x

應納稅所得之營業所得稅比例

 

a)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為已含所有稅款及由越方代繳之其他費用(增值稅除外)的全部營業額

 

對於一些具體場合,確定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之方法如下:

 

-如營業額不含應納營業所得稅: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

不含營業所得稅之營業額

1 – 應納稅所得里的營業所得稅比例

 

 

例子: 外國承包商A提供給越方建設水泥廠Z之監督服務,未含增值稅、營業所得稅之合同價值為285.000 USD。此外,越方安排住宿及工作場所給外國承包商的管理員,此價值為38.000 USD (未含增值稅、營業所得稅)。根據合同,越方負責替外國承包商代繳營業所得稅、增值稅。確定外國承包商要繳納之營業所得稅之方法如下:

 

確定應納稅所得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

285.000 + 38.000

=

340.000 USD

(1- 5%)

 

- 如外國承包商將一部分合同價值(工作)轉交給分包商:
=>
外國承包商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不含由越南分包商或外國分包商負責的工作價值。(例子:如上面有關計算增值稅之例子)


- 如外國承包商與外國分包商簽署合同,以直接方式來繳稅,則越方要針對相應的營業項目、根據應納稅所得之營業所得稅課稅百分比來替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申報、繳納營業所得稅。

 

- 出售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之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為全部出租金額。

- 自出售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之營業額包含由出租方直接支付之費用,如車輛保險,保養,註冊表證書、機器車輛的操作駕駛員、運輸機器設備自國外至越南之費用,如有證據證明,則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不包含上述費用。

 

-對於運送服務,從越南到國外之國際物流服務(不分由發件人還是收件人付服務費),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所得到的不含要付給運輸商(空運、海運)的國際運費之全部營業額。

 

- 對於從越南至國外的國際快遞服務(不分由發件人還是收件人付服務費),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所得到的所有營業額。

 

b. 應納稅所得之營業所得稅百分比

序號

營業項目

應納稅所得之營業所得稅百分比

1

商貿:配銷、供應貨物/原物料 /機器設備;配銷、供應與越南服務相關之貨物/原物料 /機器設備{含以現場進出口形式來提供貨物 (為外國組織、個人加工貨物除外); 根據國際商貿條款-Incoterms之交貨條件提供貨物}

1

2

服務業務、出租機器設備、保險、鑽機 

5

另外:

飯店、酒店、casino管理服務 

10

-衍生金融服務

2

3

出租飛機、飛機發動機、飛機備件、船舶 

2

4

承包或不承包原物料、機器設備之建設安裝服務 

2

5

其他生產經營活動、運輸(包括海運、空運)

2

6

轉讓證券、存款證、國外再保險、佣金再保險 

0,1

7

貸款利息

5

8

版權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