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軟件時要繳納承包商稅之計稅法:
進口軟件時要繳納承包商稅之計稅法:
進口軟件者如何被課承包商稅? 軟件服務、軟件版權承包商自國外公司進口軟件時所要繳納承包商稅之計稅法。
根據2007/5/3之71/2007/NĐ-CP 號議定第 3 條第1 款規定:
“軟件產品為以任何形態生產、顯示或儲存,可以進行買賣或轉交給其他對象開發,使用之軟件及附隨資料。”
根據2013/12/31之219/2013/TT-BTC 號通知第4 條第21款,規定不被課增值稅之對象:
“電腦軟件包含根據法律規定之軟件產品及軟件業務。”
根據219/2013/TT-BTC 號通知第11 條,規定被課10%增值稅之對象:
“10% 稅率適用於不被規定在此通知之第4條、第9 條及第10條的貨品、服務。”
根據2014/8/06之103/2014/TT-BTC 號通知的第7條第3款,有關承包商稅之規定:
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在越南所發生之所得為透過承包商合同、分包商合同所獲得之任何形式的收入(第I章第2條所規定之場合除外),不受限於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所進行經營活動之地點。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之應納稅所得在以下具體場合如下:
來自版權金額之收入為透過使用權、知識產權轉讓及技術轉讓、軟件版權所獲得之任何形式的收入(包括:為了使用權、著作權轉讓及作品所有權;工業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軟件版權所支付之金額。)
“著作權,作品所有權”、“工業產權”、“技術轉讓”被規定在民法、知識產權法、技術轉讓法及指導文件。
根據103/2014/TT-BTC 號通知之第11條第2 款,有關承包商增值稅課稅百分比之規定如下:
“服務、租售機器設備、保險;不承包原物料,機器設備之建設、安裝業務->被課5 %”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透過提供服務、提供與應納增值稅貨物相關之服務所獲得的所有營業額,此營業額未扣除應納稅額、包括由越方替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代繳之費用(如有)。
根據103/2014/TT-BTC 號通知的第13條第2款,有關承包商營業所得稅課稅百分比之規定如下:
“版權收入-> 被課10 %”
“服務業務、出租機器設備、保險、鑽機->被課5 %”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為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所得到之不含增值稅,并未扣除應納稅款項之所有營業額。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包括越方替外國承包商、分包商代繳之費用(如有)。
結論
付款購買進口軟件(軟件版權)時,貴司要按照如下比例扣除、申報、繳交承包商稅:
營業所得稅: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X)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之10%
增值稅:不用繳納增值稅,因為屬於不被課稅之對象。
支付進口軟件過程中所發生之服務費用時,貴司要按照如下比例扣除、申報、繳交承包商稅:
增值稅=增值稅應納稅所得( X ) 增值稅應納稅所得之5%
營業所得稅=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X ) 營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之5%
恒利會計敬祝各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