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外國投資賬戶之注意事項?
開立外國投資賬戶之注意事項?
- 外國投資者要開立什麼賬戶來進行投資?
讓外國投資者(NĐTNN) 感到困惑的最根本原因是針對基本慨念的不同解讀方法。具體如下,在投資領域里,法律系統圍繞著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間接投資等相關概念,而在外匯管理領域則注重居民及非居民者,並且大部分規定只關注非居民者。
外國投資者相關之投資領域及外匯管理領域的不同規定,導致外國投資者在開立投資賬戶方面遇到困難。
有關開立間接投資賬戶:
05/2014/TT-NHNN
號通知第2條2款,指導開立并使用間接投資賬戶以在越南進行間接投資活動,有規定“本通知不適用於居民者......此對象根據證券法之現行規定及其他法律相關文件在越南進行間接投資活動。”
213/2012/TT-BTC
號通知第7條第1款,指導外國投資者在越南證券市場之活動,卻規定“每個外國投資者能在一家託管銀行開立一個間接投資賬戶,并被允許經營外匯以在越南進行間接投資活動。”
問題是:如外國投資者為居民,則不屬於05/2014/TT-NHNN 號通知規定對象,而該通知引用到213/2012/TT-BTC通知。可是,213/2012/TT-BTC號通知卻反過來引用了05/2014/TT-NHNN 號通知的內容來指導開立間接投資賬戶的事宜。
因此,會出現兩個無法解決的狀況,就是:
第一,如外國投資者為居民并間接投資於證券市場,要在哪裡開立間接投資賬戶?
第二,如外國投資者為居民,但不在證券市場進行間接投資(譬如買責任有限公司的成員或所有者之股份),要開什麼投資賬戶,在哪裡開,根據什麼法律規定,因為131/2010/TT-BTC 號通知第5條要求外國投資者必須在越南商業銀行開投資賬戶。
有關開立直接投資賬戶
我們要重新定義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概念。
19/2014/TT-NHNN
號第3條,針對直接投資於越南之活動的外匯管理提供指導,規定:“如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越南,并透過購買股份或入資形式來參加管理在越南的投資活動,則要根據如下規定來開立賬戶:
如有權機關根據有關投資之法律現行規定頒發投資執照給越南企業,則該企業要開立直接投資賬戶......
其他情況...... 則根據05/2014/TT-NHNN 號通知及其他修改、補充的文件(如有)之規定。”
根據88/2009/QĐ-TTg 號決定第1條第4款及131/2010/TT-BTC
號通知第5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不管是居民還是非居民者)進行入資、買股份活動時(不管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皆要在越南商業銀行開立投資賬戶。
那麼,發生了兩個情況:
第一,如外國投資者為居民,并直接投資則要開什麼投資賬戶,根據什麼法律規定來開此賬戶,因為19/2014/TT-NHNN 號通知提到的外國投資者對象則是非居民者?
第二,如外國投資者為非居民者,并直接投資則要怎麼處理,因為19/2014/TT-NHNN 號通知要求公司要開立直接投資賬戶,而131/2010/TT-BTC 號通知卻要求投資者開投資賬戶,但不知道是什麼賬戶,根據什麼法律規定來開此賬戶?
有關投資金流
當外國投資者購買由企業為了增加章程資金而發行之股份/入資資金時,投資金流將直接從外國投資者轉至公司,同時公司要根據19/2014/TT-NHNN號通知第11條第1款規定開立直接投資賬戶。
可是,如外國投資者購買公司成員(責任有限公司)或股東(股份公司)的股份/入資資金,不管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則公司的章程資金沒有變動。那個時候,金流將直接匯到賣方/轉讓方,而外國投資者將間接擁有轉讓方投資於公司的入資資金/股份(當簽發出資證書或重新簽發股票薄之手續辦理完畢后)。這意味著,不會有金流從外國投資者轉到公司。那麼有必要開直接投資賬戶嗎,還是公司照樣開立此賬戶以便外國投資者將用來購買股份/入資資金之金額匯到公司、再匯給賣方/轉讓方?
如何解決?
我們要重新定義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概念。根據定義,直接投資是為了成立新公司或各方參加簽署經營合作合同。而間接投資只單純是透過入資、購買已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之形式進行投資。
那麼:
對於在越南成立及章程資金所有者為外國投資者之公司,則要開直接投資賬戶以獲得資金,而不管外國投資者在該公司的所有權比例如何。同時也要進一步規定,如外國投資者不直接投資於公司(以購買成員或股東的股份/入資資金的形式來投資),則轉讓手續辦理完畢后,公司要開直接投資賬戶以便將來給外國投資者進行分配利潤、撤資之手續
對於外國投資者:
如是居民、則不需要開間接投資賬戶,而只要使用在越南商業銀行所開立的付款賬戶就有權進行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
如不是居民,當間接投資時只需要開立間接投資賬戶,如進行直接投資則只要使用在越南商業銀行所開立的付款賬戶或國外賬戶以轉款至在越南成立的公司的直接投資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