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個人所得說之收入

 2018年免個人所得說之收入,不被課個人所得稅之收入被具體規定在財政部的第111/2013/TT-BTC 號通知及2015/6/1592/2015/TT-BTC 號通知,如下:

 

I. 不被課個人所得稅之收入:

 根據2013/08/15111/2013/TT-BTC 號通知之第 2 條第 2 款(已根據第92/2015/TT-BTC 號通知進行更新):規定不將如下款項算進被課個人所得說之收入
1)不算進被課個人所得說收入之津貼、補助:

- 根據法律有關對有貢獻者優惠之規定的每月津貼、補助及一次性補助
-
對參加抗爭、保護祖國、進行國際任務、已完成任務的年輕志願者等對象提供每月補助、一次性補助
-
針對武裝部隊提供國防、安寧津貼、各款補助。
- 針對有毒害要素,危險性高的工作地點或行業提供毒害、危險補助。

- 吸引補助、地區補助
-
補助意外困難、補助勞動事故、職業病,一次性補助生子或收養孩子、產假福利、休養福利、產後恢復福利、減弱勞動能力之補助,一次性補助養老金、每月死亡津貼、辭職補助、失去工作之補助、失業補助及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規定之其他補助款項。
- 針對根據法律規定有社會保障之對象提供補助
-
對高階領導提供津貼
-
針對轉移工作至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之對象提供一次性補助、根據法律規定對擔任有關島嶼主權工作之公務員提供一次性協助。對於外籍人士來越南居住、越南人在國外工作、長期居留在國外之越南人回越南工作等對象提供一次性轉換地區補助。
-
針對鄉、村醫療人員提供津貼
-  
行業特殊津貼

注意:以上補助款項不被算進被課個人所得稅收入(需經國家有權機關規定)

如收到的津貼、補助額高過上述之額度,則超過之額度要被算進被課稅收入。
2) 房屋租金、水電費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具體如下:
-
由資方在工業區內建設并免費提供給勞方使用的房屋、水電及其他相關服務(如有)之利益;由資方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建設并免費提供給勞方之房屋(不計算在被課稅之收入)
-
如個人居住在辦公場所則被課稅收入要根據房屋租金或折舊成本、水電費及其他服務(依照個人使用的面積及辦公面積之間的比例)
-
針對由資方代付的房屋租金、水電費及其他服務費用(如有)要根據實際代付金額算進被課稅收入,但不超過被課稅之總收入15% (未含房屋租金),不管支付收入之地點。
例子:A員工在一個月內有被課個人所得稅之總收入為10.000.000,并有公司提供4.000.000房屋租金津貼。
- 那麼,最多被算進被課個人所得說收入:10.000.000 x 15% = 1.500.000. (剩下的 4.000.000 – 1.500.000 = 2.500.000 為免稅).


3) 現金或非貨幣的利益,如:

a)
由企業買社會保險、其他非強制保險(有積累保險費)、買自願退休保險或捐到勞資的自願退休基金之金額。
- 如企業給勞方買非強制保險產品并沒有積累保險費(包括向不成立或不根據越南法律有關能在越南賣保險的規定進行營業的保險公司買保險),則買此保險之金額不算在勞方的被課個人所得稅之收入。非強制保險及沒有累計保險費的保險包括如下產品:健康保險、死亡保險(不含可退費的死亡保險)... 參加保險者不能透過投保活動收到積累費,除了根據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及賠償金。
b)會員費(高爾夫場、網球場之會員卡、文化藝術、體育俱樂部卡...)如卡上寫明個人或集體名字則被算進被課稅收入。如卡片是共用的,不寫明個人或群體的名字則不被算進被課稅收入。
c) 個人用在健康、娛樂、美容等活動中的其他服務費用,如支付內容寫明個人的名字則算進被課稅收入。如支付內容不寫個人名字,而寫給勞動集體則不算進被課稅收入。
4)辦公室用品、出差費、電話、服裝,... 的支出額高過國家現行規定、針對如下情況,支出額不算進被課稅收入:
- 在經營組織、代表辦事處工作的勞動者:根據履行營業所得稅法之指引文件,使用的支付額符合確定被課營業所得稅收入額度
 
營業所得稅法規定具體如下:(根據78 號通知及第96號通知
a)
出差津貼:
根據第96/2015/TT-BTC 號通知第4條第2.9 款規定:
-
取消針對出差津貼之控制,根據規定企業的出差津貼可以被算進扣除費用如有發票、憑證。
- 如企業有給出差津貼,并遵守財政規制或企業內部的規制則能被算進扣除費用。

 那麼:如貴司規定清楚該款項的補助條件及額度則能免個人所得稅。
b) 電話津貼
-
目前有關個人所得稅之法律尚未清除規定,只規定針對此津貼需要將津貼條件及額度寫在勞動合同或公司制度。
那麼:如果貴司規定給多少電話津貼就能免多少個人所得稅
c)
服裝津貼:
根據第96/2015/TT-BTC 號通知第4 條第2.7 款規定:
-
如付實物則全部被算進費用(如有發票、證據)
-
如付現金則不得超過5 百萬越盾//年。
- 如以現金及實物付,則現金部分不得超過5 百萬越盾//年。,實物部分要有發票、證據、
那麼
-
如果個人收到現金,則最多免個人所得稅不超過5.000.000/
-  
如收到實體東西,則全部免個人所得稅

5) 換班之間的伙食費及中餐伙食費,具體如下:
-
如企業直接煮飯、買飯、提供餐券給勞方則該款項能免個人所得稅
如企業不做飯而給勞動者現金則最多能免730.000 /, 2016/10/15/起)

 

6)由付收入的組織、個人付給勞方本人或勞方家庭的葬禮、喜事之金額根據組織、個人的規定及符合確定被課營業所得稅收入額度(根據履行營業所得稅法律之指引文件)

-  
根據營業所得稅之法律規定(具體為96/2015/TT-BTC 號規定):在企業納稅年度,上述福利的支付總額不超過一個月的平均實際薪資。

7). 
接送勞方從居住地點到辦公地點并返回的接送費,根絕單位的規制不被算進勞方的被課稅收入。
8) 提高勞動者水平和技能(已讓勞方滿足專業工作之要求或根據資方之計劃)的代付培訓費用則不被算進勞方的被課稅收入。
9)
如下款項不算進被課稅收入:
資方給勞方本人或家人治療病急之協助款項
  +)
對於此情況,勞方的家人包括:親生子、合法養子、私生子、妻子或丈夫一方的孩子、妻子或丈夫、親父母、岳父月女(或公公婆婆)、繼父,繼母、合法的養父養母。
 

+) 不算進被課稅收入之協助款項為根據院費支付憑證之實際金額,但最多不能超過勞方及親戚的支付院費(當已扣除保險組織的支付金額后)
 

  +)支付協助款項之資方有責任:保留經資方確認之院費支付憑證影本(如保險組織直接向醫療單位付院費后,勞方及親戚付剩下的費用)或院費支付憑證影本;經資方確認之醫療保險支付憑證影本(如勞方及親戚付所有院費,保險組織付保險金給勞方及親戚)以及給有疾病之勞方及親戚的協助款項支付憑證。

- 根據有關在國家單位、國立事業單位、黨、團體使用運輸工具之規定所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公務住房制度所得到之金額。

-因為參加提供意見、審定、審查法律文件、議決、政治報告;參加監察團體、接待公民;服裝及其他有關直接服務國會辦公室、民族理事會及國會委員、國會代表團;中央辦公室及黨委、市委辦,省委等活動之工作而得到之金額(薪資、工資除外)

由資方替勞方為每年回國一次的外籍人士在越南工作、在國外工作的越南人代付(或付款)買飛機來回票之經費。
 

 +)確定買飛機票金額之依據為勞動合同及買飛機票從越南到外國人有戶籍之國家或外國人家庭生活之國家及返回的金額;買飛機票從越南人在工作之國家到越南及返回之金額。

-給在越南工作學習的外籍勞方之孩子的學費金額、給在國外工作學習的越南勞方孩子的學費金額(從幼兒園到高中,由資方代付。)

-從協助的協會、組織得到的收入不被算進被課個人所得稅之收入,如接受協助款項者為協會、組織的成員、使用的協助經費來自國家經費或根據國家規定管理、創作文化藝術作品,科學院就項目等事宜執行國家的政治任務或跟著符合協會、組織章程之活動節目。

- 勞資為了調動、輪調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勞方要支付的金額,根據勞動合同之規定、遵守一些石油、開礦等行業的國際慣例之標準勞動日曆。
   

+) 確定的依據為勞動合同及買越南飛國外及返回的飛機票付款金額

例子:X先生是外國人,被石油承包商Y派到越南石油鑽機這邊工作。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X先生在石油鑽機那邊的工作週期為連續28 日,之後可以休息28 日。每次換班,石油承包商Y都給X先生買國外飛往越南及越南飛往國外的飛機票、提供直升機送X先生從越南內地到鑽機與返回之費用,X先生等直升機送到鑽機時的居留費用,上述費用都不計算在X先生的被課個人所得稅之收入。
 
II. 能免個人所得稅之收入

根據於15/08/2013 的第111/2013/TT-BTC 號通知第三條(已根據第92/2015/TT-BTC 號通知做更新):規定免個人所得稅款項,具體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第四條規定,第65/2013/NĐ-CP號議定的第四條、免稅收入款項包括:
a)
來自轉讓不動產之收入(包括根據法律有關不動產經營之規定,將來建設完畢之房屋、建築工程):妻子與丈夫、父母與親身孩子、養父母與養子、公公婆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爺爺奶奶與孫子、外公外婆與外孫子、親兄弟姐妹。
- 如不動產(包括根據法律有關不動產經營之規定,將來建設完畢之房屋、建築工程)由妻子或丈夫在結婚期擁有,并被確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將根據協商或法庭的判決來分配財產,此財產分配事宜是免稅的。


b)
來自轉讓房屋、土地使用權及土地相關財產之收入,針對轉讓者在越南只有唯一一棟房屋、土地使用權。

b.1)  根據本條第一款b點之指引,轉讓房屋、土地使用權者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才能免稅:
b.1.1)
在轉讓的時間點時只擁有唯一一個房屋所有權或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含與該土地相關之房屋或建築工程者),具體如下:
b.1.1.1)
確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依據為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及其他土地相關財產之所有權證明。
b.1.1.2)如轉讓房屋共同所有權、土地共同使用權則未在其他地方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者被免稅、有房屋共同所有權、土地共同使用權并還有其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者不被免稅。
b.1.1.3)  如夫妻有共同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并是夫妻唯一共同的財產,但妻子或丈夫還有自己的房屋或土地,則當轉讓夫妻共同的房屋、土地時,未有房屋、土地之妻子或丈夫被免稅、有自己的房屋、土地之丈夫或妻子不被免稅。
b.1.2) 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至轉讓時間點時至少為183
-  
確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時間點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及土地相關財產所有權證明之日期。如是重新簽發、更換簽發者,根據法律有關土地之規定,則確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時間點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及土地相關財產所有權證明之日期(在重新簽發、更換簽發之前。)
b.1.3)  
轉讓全部房屋、住地。

如個人有房屋所有權或房屋共同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但轉讓一部分則不針對此轉讓部分免稅。
b.2) 免稅的唯一房屋、土地由轉讓不動產者自動申報并負起責任。根據法律有關稅務管理規定,如發現不屬實則被處理追收稅務并處罰法律違反行為。
b.3)  
根據本條第1 b點指引轉讓不被免費個人所得說之房屋、將來建設完成之工程
c)
來自土地使用權之收入,國家交土地給個人,并不用付錢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減少土地使用金。

個人享受免費或減少土地使用金之優惠,若將免費或減少土地使用金之土地面積轉讓出去,則根據本通知第12 條的指引針對來自不動產轉讓之收入進行申報,繳稅。

 

d)來自接受遺產、禮物為不動產之收入(包括房屋、根據法律有關不動產經營規定之將來建設完場之工程):妻子與丈夫、父母與親身孩子、養父母與養子、公公婆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爺爺奶奶與孫子、外公外婆與外孫子、親兄弟姐妹。
 
đ) 直接生產農業的個體戶、個人之收入。該收入來自轉換農地以便合理化農業生產、但不改變土地使用目(土地為國家交給他們生產之土地)
e)
直接參加生產農業、林業、做鹽巴、养殖,捕捞尚未加工之水產或只是初步加工,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之水產等活動的個體戶、個人之收入

直接參加本點所指引的生產活動之個體戶、個人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e.1) 有權利合法使用土地,租地、使用水面、租賃水面以生產及直接參加生產農業、林業、做鹽巴、養殖水產活動。


 如租賃組織、個人之土地、水面則要根據法律規定有土地、水面租賃文件(向林業公司租地造林、照顧、管理及保護森林之個體戶、個人除外)。對於捕撈水產活動要有船舶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船舶用於捕撈及直接參加捕撈水產活動 目的(以河底形式在河裡捕撈水產并不屬於法律規定被禁止的水產捕撈活動除外)
e.2)
進行生產農業、林業、做鹽巴、養殖、捕撈水產活動之實際居住地方
根據本指引進行生產農業、林業、做鹽巴、養殖、捕撈水產活動之地方為區、縣、鎮、省級城市(統稱為縣級行政單位)或發生生產活動地方附近。
 
特別是對於捕撈水產活動就不受限於居住地。
e.3) 農業、林業產品、做鹽巴、養殖捕撈水產,尚未加工製作成其他產品或只經過初步處理的產品、清洗,乾燥,烘乾,脫殼,提取種子,切割,醃製,冷凍保存等常見保管形式之產品
g) 收入來自在國外信用組織、銀行分行之存款利息、人壽保險合同之利息、收入來自政府證券利息。
g.1)根據本點之規定。免稅的存款利息為個人透過在國外信用組織、銀行分行(根據信貸機構法規定成立及營業)以存越南盾、黃金、外幣(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存款憑證,本票,信用票據和其他存款方式,按照存款人本息全額退還的原則存款)所賺到的利息。

針對收入來自存款利息,確定免稅收入的依據為儲蓄憑證(或儲存卡),存款憑證,本票,票據及其他文件(原則是根據協議向存款人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g.2) 來自人壽保險合同之利息為個人透過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得到的利息。

針對收入來自人壽保險合同的利息,確定免稅收入的依據為從人壽保險合同支付利息之憑證。
g.3) 政府債券利息為個人透過買財政部發行的政府債券所掙到的利息。

確定免稅收入(來自政府債券利息之收入)的依據為政府債券的價格、利率及期限。

h)免稅的僑匯收入為居住在國外的越南親戚、在國外工作、出差、學習的越南親戚寄給國內親戚的金錢。


 如個人收到國外親戚從國外寄給的金錢,這筆錢滿足越南國家銀行有關鼓勵匯錢回國之條件,則根據本點之規定也能免稅。

確定本點的免稅收入之依據為國外金錢由來之證明文件及代付組織之支付證明(如有)
i)根據勞動法,來自夜班、加班薪資、工資之收入高過白天工作所得到之薪資、工資。具體如下:

i.1)因為夜班、加班而付的高過平常之薪資、工資可以免稅,根據夜班、加班的實際薪資、工資(-) 平日工作的薪資、工資。

 

例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 A 先生的平日薪資為40.000 越盾/小時
-
如在平日里,勞動者有加班,加班費為60.000 越盾/小時,則免稅收入為
60.000 越盾/小時 – 40.000 越盾/小時 = 20.000 越盾/小時

-
如勞動在在週末或假期時加班,加班費為80.000 越盾/小時 則免稅收入為

80.000 越盾/小時 – 40.000 越盾/小時 = 40.000 越盾/小時

i.2)
支付收入之組織、個人要製作清單寫明夜班時間、加班時間、已付給勞方的夜班費、加班費。該清單被保留在支付收入之單位并呈交至稅局機關如有要求。

 

k) 由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給的退休金、每月來自自願退休基金之退休金。
生活,工作在越南者對於來自國外的退休金是免課稅的。
 
m)來自獎學金之收入,包括:
m.1)
來自國家預算之獎學金、包括:教育部、教育廳、國立學校之獎學金或有國家預算給的獎學金。
m.2) 來自國內及國外組織之獎學金(含生活費),根據該組織的激學計劃。
 本點所提到的頒發獎學金給個人之組織要保留頒發獎學金之決定及給予獎學金之證據。

如個人直接從國外組織拿到獎學金,則拿到獎學金收入者要保留資料、證據證明得到的收入是來自國外組織給的獎學金。

n) 來自賠償之收入: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勞動意外故事賠償、賠償金、根據有關賠償的法律規定之協助、再定居之協助、國家賠償款項及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款項。具體場合如下:

n.1)
來自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健康保險賠償金之收入為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組織根據已簽署之保險合同支付給被投保人之金額。確定此賠償金之依據為保險組織或法院的文本或賠償決定及支付賠償金之證明。

n.2)來自勞動事故賠償之收入為資方在參加勞動過程中因為發生事故而從勞方或社會保險基金得到的金額。確定本賠償金額之依據為資方或法院的賠償文件或決定以及支付勞動事故賠償金之憑據。

n.3)根據法律 有關賠償、協助、再定居之規定,來自賠償、協助之收入為由國家收回土地之賠償、協助金額、包括由經濟組織根據規定收回土地所賠償、協助金額。
根據法律 有關賠償、協助、再定居之規定,確定來自賠償、協助之收入的依據為國家有權機關有關土地收回、再定居之賠償的決定及付賠償金之憑證。

n.4)根據法律有過國家賠償之規定,來自國家賠償及其他賠償款項之收入為個人因為有權者、國家有權機關做出錯誤的行政違規處罰決定,給個人權利造成損害而所得到的賠償金額、由刑事訴訟有權機關決定賠償給冤枉者之收入。

 

確定賠償款項之依據為國家有權機關要求有錯誤決定的組織、個人賠償之決定以及賠償付款憑證。
n.5)  根據民事法,來自合同外之損失賠償收入

p) 收入來自慈善基金,這些慈善基金被國家有權機關批准成立或公認、其的活動目的為慈善、人道、學習激勵,沒有盈利目的。

本點所提到的慈善基金為根據政府有關社會基金、慈善基金組織、活動於12/4/2012 頒發的第30/2012/NĐ-CP 號議定之規定進行成立、活動的慈善基金。
確定本點的慈善基金被免稅收入之依據為慈善基金付經費之文件或決定及慈善基金付現金、實物的單據。

 

q) 來自國外的援助(有慈善、人道目的,透過政府及非政府形式)之收入,該收入將被國家有權機關批閱。確定免稅收入的依據為國家有權機關批准援助事宜之文件。

r) 在外國船舶公司或越南國際運輸船舶公司工作的越南船員之薪資、工資等收入

 

s)  船東、有權利使用船舶之個人及在船舶工作之個人的收入(該收入來自貨物提供服務、直接服務遠岸水產開發活動之業務)

 
注意:針對本條第1a, b, c, d, đ,點所提到之免稅場合的免稅申請手續、文件根據稅務管理指導文件進行履行。
 確定能抵免個人所得稅之收入后,你們進行計算要繳交之個人所得稅,詳細請看:

Everwin
會計公司敬祝貴司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