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午伙食費津貼規定
根據劳工部 - 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於2016/9/01頒發的第26/2016/TT-BLĐTBXH 號通知針對中午伙食費津貼之 2018 年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根絕第96/2015/TT-BTC 號通知第4 條第2款(代替第78-2014號通知)
"當確定被課稅收入時,不能扣除的支付款項包括:
2.6.在如下情況付薪資、工資、獎金給勞方:
b) 支付給勞方的薪資、工資、人壽保險在如下文件之一沒有具體寫明條件及額度: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協議、公司,總公司,集團財政規制;根據公司、總公司的財政規制獎勵給董事長、總經理之獎勵規制。
那麼
- 當計算營業所得稅時,如在企業的如下文件清楚寫明領取條件及額度,則中午伙食津貼將被算進被扣除之費用:
+ 勞動合同
+ 集體勞動協議
+ 企業之財政規制
+ 經理根據企業之財政規制頒發獎勵規制
注意:當計算營業所得稅時,該支付不收限制
2.個人所得稅之規定
根據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2 款
"第2條.被課稅收入
2.來自薪資、工資之收入
g)如下款項不算進被課稅收入:
g.5)由資方以直接煮飯、買飯、發餐券等形式來辦午餐給勞方之中午伙食費津貼。
- 如資方不辦午餐而給勞方現金則不算進個人的被課稅收入,如金額符合劳工部 - 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之指導。如金額高過金額符合劳工部 - 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之指導,則超額部分要被算進個人的被課稅收入。
- 針對國營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的組織,單位、黨、團體、工會的支付額度不超過劳工部 - 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所規定之額度。對於非國營企業及其他組織,支付額度由單位主管與工會主席統一決定,但最多不能超過適用於國營企業之額度。
3.
根據劳工部 - 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於2016/9/01頒發的第26/2016/TT-BLĐTBXH 號通知第22 條規定,自2016/10/15起 |
結論:
-如企業有煮飯、買飯、提供餐券給勞方則該款項當計算營業所得稅時不會被算進被課稅收入
- 如企業不做飯而給勞動者現金則被受限不得超過730.000 越盾/人/月.
-> 如超過730.000 越盾/人/月則超過金額將被算進收伙食費津貼者之被課個人所得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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