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TT 111確定居民及非居民之方法

根據財政部於2013/08/15頒發的第111/2013/TT-BTC 號通知第1條,有關確定居民及非居民之規定,具體如下:

1.  居民者為滿足如下條件中的一項者


a. 
待在越南的時間為183日以上(自來越南的第一天起,在一年或連續12 個月內),其中抵達日及離開日被算為(01) 日。抵達日及離開日根據當個人抵達或離開越南時出入境管理局對護照(或通行證)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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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抵達日及離開日為同一天則被算成居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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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越南是指那人在越南境內的存在。
 
b. 根據如下情況中的一項,在越南有常住地點
+/
根據法律有關居住的規定,有常住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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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越南公民:常住地點為個人沒有時間限制經常、穩定居住之地點,該地點需根據法律有關居住規定登記常住。

-  對於外籍人士:常住地點為居留證上的居留地點或登記暫住證(由公安部的有權機關頒發)時的暫住地點。

+/在越南租房居住:根據法律有關房屋之規定,在納稅年內房租合同期限自183日以上,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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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還沒有或沒有常住地點者但在納稅年內租房總時間(根據租房合同)為183 日以上也被當場居民者,包括在很多地方都有租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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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來居住之場合包括飯店、旅店、旅館、辦公室、機關工作場所等...不管是個人自己租還是資方租給勞方。
          
根據本款的規定,如個人在越南有常住地點,但在納稅年內待在越南的時間為183日以下而個人無法證明自己為哪個國家的居民則那人被當成越南的居民。
           
證明為其他國家居民之事宜要根據居住證明。如個人為已與越南簽署稅務協定,但沒有發居住證明規定之國家的居民,則個人要提供護照影本以證明居住時間。
2. 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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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能滿足如下條件者
 
3.  確定被課稅說如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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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居民者,被課稅收入為發生在越南境內外的收入,不管付款及領取收入地點。
- 針對非居民者,被課稅收入為發生在越南境內的收入,不管付款及領取收入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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